贵州燃气: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6:07:10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水公司”或“乙方”)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与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授权单位,
以下简称“习水综合执法局”或“甲方”)签订了《习水县二郎镇、永安镇、桑木镇、二里镇、官店镇、桃林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协议”)。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习水公司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本协议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未来如果习水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习水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若乡镇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习水公司乡镇燃气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本次特许经营权概况
为了规范习水县南部六乡镇(二郎镇、桑木镇、永安镇、二里镇、官店镇、桃林镇)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习水公司于 2025年 8 月 8 日与习水综合执法局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为:“现行习水县二郎镇、桑木镇、永安镇、二里镇、官店镇、桃林镇行政区域范围
内”,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30 年,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55 年 8 月 7 日止”,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为:“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更新、改造城镇和乡村天然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提供相关天然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即视为特许经营授权日。
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1)本项目在建设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1000 万元的履约担保;在运营期,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500 万元的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 12 个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1000 万元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须经乙方开户银行确认,保函有效期应覆盖对应阶段届满后 180 日。上一阶段结束,履约保函可申请退回,下一阶段再重新提交。
履约担保主要保障特许经营者在建设运营期的安全、消防、维护稳定的责任,以及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相关权利、资产及技术等移交政府指定机构的履行情况。如乙方无违约,担保应在相应阶段结束后 10 日内无息返还。
(2)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招标确定的所有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国有资产租赁费):¥245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一次性足额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
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30 年(含建设期),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
至自 2055 年 8 月 7 日止。
4、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习水县二郎镇、桑木镇、永安镇、二里镇、官店镇、桃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
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镇和乡村天然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
提供相关天然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和有关天然气新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
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7、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
(2)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3)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私自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4)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5)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
(6)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7)擅自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8)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
(9)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依法享有优先权。
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撤销日。
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 12 个月,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可当按照届时法律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优先权。
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特许经营期内归属乙方所有,特许经营期 30 年届满后乙方应将本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无偿移交给习水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其他部门。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施设备完好且无权利瑕疵、无债务负担、未设定担保或已解除担保;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特许经营期内因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处置按届时法规或政策执行。
(三)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乙方因该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甲方在权限内协助乙方办理用地手续。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四)供气安全
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同时宣传和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 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 24 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五)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1、供气质量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燃气行业标准,提供安全、稳定、合格的管道燃气产品。
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
(六)收费
1、批准的价格
乙方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习水县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习水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2、燃气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3、价格调整
乙方因季节变化、成本变化等需调整价格时,按物价部门政策执行。
(七)其他
协议中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审议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习水公司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约定了习水综合执法局与习水公司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习水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习水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开展乡镇燃气的业绩主要来源于燃气供应及其配套燃气工程安装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业务增长主要原因之一,若乡镇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习水公司乡镇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