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1 18:57:15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 公司是在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02782527551G。 91110102782527551G。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
人、技术总监。 负责人、技术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有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明面值。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如下: 8,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261.3709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3,261.370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新增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