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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源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1 18:57:15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包括: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
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以及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涉及的超募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
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资行为,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以下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权限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或生效。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应遴选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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