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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源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1 18:57:15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0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世纪国源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过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
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公司损失。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或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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