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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18 16:16:18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内审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人,设专职审计部主任/负责人1
名,为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董事会应当核实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以确保审计部负责人具有适格的履职身份和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接受审计的部门(个
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动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判断是否由其继续履行审计职责,上述利害关系包括:
1、曾任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实施人的;
2、与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曾任或现任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实施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3、其他可能对审计结果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亦有权对上述利害关系进行主动调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6、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
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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