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16:16:18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