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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16:51:44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有关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
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内部
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审计经验,
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
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操作规范,经公司审
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经营、投资等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
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负责人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
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五章 被审计对象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审计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
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
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
处理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
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
序,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及审计资源,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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