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9:57:36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包 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 ,除 及 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违反本制度办理暂缓 、豁 免 披露业务等行为,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 、行 政 法规 、部 门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