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21:48:46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充分有效的信息沟通,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同时培育成熟的投资理念,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见面会;
(二) 业绩说明会;
(三) 路演活动;
(四) 参观访问;
(五) 网络平台;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宣传资本市场知识,实现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负责人。公司的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 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二)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网络沟通平台,在网络平台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论坛或电子邮箱等,方便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由专人负责
及时解答;
(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六)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八)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