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21:48:46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谨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适用范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给予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内部处分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地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符合暂缓条件的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指引》等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