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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投: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6:27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5-08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盘活债权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时回收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区污水处理工程 EPC 项目”和“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马澄路(高新段第一、二标段)景观绿化工程”2 笔工程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云南大昭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昭公司”)转让。本次转让后,公司不再享有对上述 2 笔应收账款债权的相关权利、权益等。
2.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次转让的 2 笔债权的评估价值为
5,655.67 万元,该评估价值目前已完成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在协议签订后,大昭公
司将按评估价值扣除已收回的债权金额后进行支付。自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 2 笔债权暂无回收金额。
3.大昭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监事马福斌、杨自全、邹吉虎、唐家财和宋翔已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关联交易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此外,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2.法定代表人:刘刚
3.注册资本:430,000 万元
4.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 439 号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722806
6.主营业务范围:云南麻柳湾至昭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路管理经营,公路养
护、维修、技术管理咨询等。
7.关联关系:大昭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4 年末,大昭公司总资产为 632,796.45 万元,
净资产为-76,998.98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507.94 万元,净利润为-41,505.92
万元。
9.履约能力:经查询,大昭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
能够保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正常进行,具备履约能力。
三、拟转让债权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向大昭公司转让的 2 笔应收账款债权,全部属于公司工程款债权。截
止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2 笔应收账款债权的账面原值为 5,865.37 万元,
已计提坏账准备 293.27 万元,账面价值为 5,572.1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客户单位 债权账面 已计提坏 债权账面价
号 原值 账准备 值
1 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 文山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 3,230.97 161.55 3,069.42
区污水处理工程 EPC 项目 有限公司
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2 地马澄路(高新段第一、二 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2,634.40 131.72 2,502.68
标段)景观绿化工程 司
合计 5,865.37 293.27 5,572.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转让的上述 2 笔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

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等导致权利
受限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1.公司聘请了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 2 笔应收账款债权进行了评估。
按照成本法和收益法,上述 2 笔应收账款债权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市
场价值为 5,655.67 万元,该评估价值已完成国资评估备案程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客户单位 债权账面价 评估值 较账面价
值 值增减
1 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区 文山高新区投资开发 3,069.42 3,121.79 52.37
污水处理工程 EPC 项目 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
2 马澄路(高新段第一、二标段) 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 2,502.68 2,533.88 31.20
景观绿化工程 营有限公司
合计 5,572.10 5,655.67 83.57
2.在协议签订后,大昭公司将按经评估备案后的评估价值扣除已收回的债权金
额后进行支付,关联交易价格基于评估价值进行,定价合理。自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 2 笔应收账款债权暂无收回金额。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甲方:公司;乙方:大昭公司。
(二)转让标的。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甲方向乙方转让 2 笔债权项下的债
权人全部债权,标的债权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5,865.37 万元。甲方确认该 2 笔
债权已办理完毕最终结算定案工作,且债权本金部分已经债务人回函确认。自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权利、权益和利益自甲方全部转移至乙方,乙方
自此享有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债权所产生的债权本金、利息、
罚息、违约金等全部债权、担保权益及其他利益的权利)。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 5,655.67 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按评估价格扣除已收回金额后支付,该
转让价款已考虑到了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以及甲方在相关法律法规下享有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权益。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15 日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税费及风险承担。
1.甲方与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及政府部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2.在标的债权转让后,乙方应承担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起的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应承担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起的全部管理及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政府机构查询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协议发生的与标的债权管理及处置相关的其他费用。
(五)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负责及时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向相应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相应债务人标的债权转让及后续债务履行接收主体变更等相关事宜。
2.甲方已取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和决策,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人已得到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授权。
3.本协议生效前,标的债权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并对标的债权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与标的债权有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移交文件以双方签认的《债权基础合同及凭证交接明细表》为准,且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负责,对转让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移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虚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后的 30 日内,甲方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债权转让相
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因甲方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担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6.甲方无条件继续进行标的债权的催收、回款等后续管理事宜,催收回款将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代乙方收回标的债权,乙方通过诉讼主张债权的,甲方派人配合应诉,甲方自行承担上述配合事宜所发生的人员及其差旅费支出,乙方作为诉讼主体需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乙方人员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在催收过程中债务人仍将与标的债权相关款项拨付至甲方的,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 5 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拨付至乙方。
(六)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2.乙方已取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和决策,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人已得到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授权。
3.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标的债权转让有关的手续。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承诺,导致标的债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瑕疵的,或甲方不按约定配合乙方办理与债权转让相关的手续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债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大昭公司转让 2 笔应收账款债权,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缓解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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