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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48:15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规范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制度第七条第四款);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上述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提出回避申请;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实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若单项交易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三)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负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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