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海泰新光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9:57:37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5-047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次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2)取消监事会设置,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3)其他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
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经过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关联交易制度 修订 是
13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1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 否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制定 否
21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2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于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3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明细对照表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对照表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由青岛海泰新光科技有限公 第二十条 公司由青岛海泰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共 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共 10
10 名,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的 名,股份总数为 3,3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额为人民币 1.00 元。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877,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