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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7:13

《开曼群岛公司法》
(修订本)
股份有限公司
Ninebot Limited 九号有限公司
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开曼群岛公司法》
(修订本)
股份有限公司
Ninebot Limited 九号有限公司
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
1 本公司的名称为 Ninebot Limited 九号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的办事处(地址为,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或董事可决定位于开曼群岛内的有关其他地点。
3 本公司成立的宗旨并无限制,而本公司具有全部权力及权限进行开曼群岛法律并无
禁止的任何事务。
4 各股东的责任以有关股东的股份的未缴付股份的金额为限。
5 本公司的股本为 50,000 美元,分为 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之股份,
具体包括,(i)A 类普通股合计 481,845,343 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以及(ii)
B 类普通股合计 18,154,657 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
6 本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存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
法人团体,以及于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7 并无于本公司章程大纲定义之词汇,具有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赋予该等词汇的相
应涵义。

《开曼群岛公司法》
(修订本)
股份有限公司
Ninebot Limited 九号有限公司
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
1 诠释
1.1 于本公司章程细则内,《开曼公司法》附表一的表 A 并不适用,但主题或文义与
当中有不一致的情况,则作别论:
「本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
「本公司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
「审计师」 指 目前履行本公司审计师职务的人士(如有)。
「本公司」或「公司」 指 Ninebot Limited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目前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股息」 指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议决就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不论为
中期或末期股息)。
「该电子纪录」 指 具有《电子交易法》界定的相同涵义。
「《电子交易法》」 指 《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修订本)。
「股东」 指 具有《开曼公司法》内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章程大纲」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
「普通决议」 指 在股东会上,由出席会议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 在股东会上,由出席会议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股东名册」 指 根据《开曼公司法》存置的股东名册,以及包括(除另有
说明外)任何股东登记支册或股东名册复本。
「注册办事处」 指 本公司目前的注册办事处。
「本公司印章」 指 本公司印章及包括每个复制印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包括本公司股份的碎股。
「《开曼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本)。
「通信设施」 指 视频、视频会议、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电话或远
程会议,以及/或者参加会议的所有人都能够借此听到对
方的声音并被对方听到的任何其他视频通信、互联网或在
线会议应用程序或电信设施。
「该认购人」 指 本公司章程大纲的认购人。
「库存股」 指 根据《开曼公司法》以本公司名义把股份持作库存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的补充修订。
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其不时的补充修订。
规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补充
修订。
「上市」 指 本公司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人」 指 上下文所要求的任何自然人、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合
伙企业、法人团体、社团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拥有独立
法人资格),或上下文要求的上述任何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本公司章程细则中,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出席」 指 就任何人而言,是指该人出席股东会,可由该人本人或其
正式授权代表(如属法人团体或其他非自然人)或对任何
股东而言经其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有效任命的委托代理人
通过以下方式出席:
(a) 亲自出席股东会;或者
(b) 如属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允许使用通信设施的会
议,通过使用此类通信设施建立连接出席。
1.2 于本公司章程细则内﹕
(a) 表示单数的词汇包括众数,反之亦然;
(b) 表示男性的词汇包括女性;
(c) 表示人士的词汇包括法团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d) 「书面」或「书面形式」包括所有以可读形式表达或转载文字的方式,包
括该电子纪录之形式;
(e) 「应」应解释为必须,而「可」应解释为许可;
(f) 对任何法例或法规条文的提述,应解释为对该等条文经修订、修改、重定
或取代的版本提述;
(g) 以「包含」、「包括」、「尤其是」或任何类似词汇先行的任何短语应解
释为属说明性质,且不应限制置于该等词汇之前的文字的含义;
(h) 内文采用「及/或」时,兼指「及」与「或」。于若干方面使用「及/
或」,不会在任何方面规限或修改「及」或「或」于其他方面的用途。
「或」不应诠释为具排他性,而「及」亦不应诠释为需配合连接词(于各
情况下,在文义另有规定时则作别论);
(i) 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在诠释本公司章程细则时应略过;
(j) 任何依据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订的交付规定,则包括以该电子纪录的形式交
付;
(k) 任何依据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订的有关签立或签署的规定(包括签立本公司
章程细则),可按《电子交易法》界定的电子签署方式履行;
(l) 《电子交易法》第 8 及 19(3)条并不适用;
(m) 就通知期间而言,除本公司章程细则内另有规定外,「完整日」所指该期
间不包括收取或视为收取通知的日期、发出通知的日期或通知生效的日期;

(n) 就股份而言,「持有人」指姓名/名称已记入本公司股东名册作为有关股份
持有人的人士。
2 开展业务
2.1 本公司的业务可于紧随本公司注册成立后董事认为合适时展开。
2.2 董事可从本公司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支付组成及成立本公司所产生或有关的一切
开支,包括注册费用。
3 发行股份
3.1 受制于本公司章程大纲条文(如有)(及本公司可于股东会上发出的任何指示)以
及在没有损害任何现有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经股东会决议,董事可于其
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于有关时间,依据有关其他条款,向有关人士配发、发行股份
或就股份授出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包括碎股),该等股份设有或不设
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限制(不论是关于股息或其他分派、投票权、资本归还
或其他方面),同时亦可(受制于《开曼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细则)变更该等权
利。
3.2 本公司不应发行不记名股票。
4 股东名册
4.1 本公司须根据《开曼公司法》存置或致使存置本公司股东名册。
4.2 董事可根据《开曼公司法》决定本公司存置一份或以上的股东登记支册。董事也可
决定如何构成股东登记主要名册及股东登记支册,并不时变更有关决定。
5 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订立记录日期
5.1 为厘定股东接收任何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的通知或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或股东收取
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资格、或就任何其他目的厘定股东的身份,董事可决定于指
定期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于任何情况下该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
6 股票
6.1 如股东会决议应发行股票,则股东有权取得一张股票。代表股份之股票(如有)应
符合董事可能厘定之形式。股票须经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
所有股票应附有接续的编号或以其他方式以被识别,并指明与其相关之股份。所有
交回本公司作转让之股票将予以注销,且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代表相同数目的
相关股份的旧股票被交回及注销前,本公司概不会发行任何新股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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