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5:4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及可转债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民币 1 元。 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在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