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磁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8:49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现任监事职务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拟对《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对照表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2、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吴中平、吴双萍、吴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吴中平、吴双萍、吴伟平、陈俊如、东阳市盛亿富投资管理合伙伟平、陈俊如、东阳市盛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适新股权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适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巢天风(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有限合伙)、企巢天风(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发起人共7名, 各发起人及其认限合伙)。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3,1购股份数、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22,46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发
出资时间如下: 起人共7名, 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
...... 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59.4718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859.47
均为普通股。 18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删除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外;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