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2:44
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拟对《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在浙江宏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 公司系在浙江宏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310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
037844316251。 13310037844316251。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
办法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人员;其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理人员;其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