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6 21:11:2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此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本次章程修订涉及删除及新增条款,章程后续条款及引用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及《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经浙江省人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经浙江省人
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2001]4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001]4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300001008115。 9133000014813673X3。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的产生与变更由董事会决
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6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本公司称高级副总裁,下同)、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总监,下同)。
8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面额
币标明面值。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