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8:12:02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苏美达 公告编号:2025-030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暨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拟同步修订、制定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4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制定 否
变动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以及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公司章程》以最终工商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公司章程》和其他需披露的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 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公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