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进感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9:28:00
证券代码:838670 证券简称:恒进感应 公告编号:2025-068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一股的金额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相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先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先行通过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公司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借款、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发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无优 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无优先
先认购权。 认购权。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同时应该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
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进行,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行,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应当及时告知公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司,同时,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北京证券
过户。 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 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