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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1:30:05

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5-049 号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要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
让。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过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五十本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三十日内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三十日内执行。公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分配;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购其股份; 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会作出的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及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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