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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5:59:1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浪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杰 联系电话:021-23187032
保荐代表人姓名:廖翔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4年度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不适用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项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不适用
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 不适用
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 不适用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适用
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不适用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 无 不适用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是 不适用
方面的承诺
3.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 是 不适用
回购的承诺
4.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 是 不适用
务的承诺函
5.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采取 是 不适用
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报告期内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形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
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
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
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
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 年 5 月 23 日,
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
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
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
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
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文杰 廖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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