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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8:08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当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作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如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等出具核实意见。
第六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在预约得到确认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下设的相关委员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上述材料提供义务人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有关材料。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在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知后,及时审核需披露的财务数据,书面确认后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示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各方初审意见汇总后反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按有关议事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经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共同签署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及董事长签署的书面文件,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保存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及修正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应当主动披露业绩快报。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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