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6:30:19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一项至第三项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战略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政策和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审定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7、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