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莎普爱思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2:58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
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
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