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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志电器: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9:00:1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
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
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公司设置内审部,作
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内审部及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审计
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
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
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
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9、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 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
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
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于每一
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及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需要
的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经理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4、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部门进行沟通。
5、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职责
1、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2、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4、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5、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
后执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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