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9:14:06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240807 债券简称:华阳 YK01
债券代码:240929 债券简称:华阳 YK02
债券代码:241770 债券简称:24 华阳 Y1
债券代码:241771 债券简称:24 华阳 Y2
债券代码:241972 债券简称:24 华阳 Y4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
1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2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9]163 号文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9]163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9 年 12 月 30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9 年 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12 月 30 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业 执 照 。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14000071599263XM。
1400001008172。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3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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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务总监。 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具有同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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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7 面值。
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优先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阳泉煤业(集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阳泉煤业(集团)有
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新派新型建材总公 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新派新型建材总公司、山
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 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酒店有限责
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煤业集团多种经 任公司和阳泉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其认
营 总 公 司 ,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分 别 为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2,475.92 万股、156.02
8 万股、156.02 万股、156.02 万股和 156.02 万
32,475.92 万股、156.02 万股、156.02 万
股、156.02 万股和 156.02 万股,分别以 股,分别以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
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间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1999 年 12 月 30 日。 股份总数为 33,1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75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0,750
9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60,750 万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60,750 万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11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
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
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公司依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12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