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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7:15:39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5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以书面结合通讯的形式发
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展期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信托”)的 138,755.5 万元借款展期两年,原质押的公司所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88%股权将相应展期。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向东莞信托借款展期的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东莞信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议案不属于关联交易。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郭金球先生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常乐女士不再担任监事职务,袁圆女士不再担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的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将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55)。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经理,下同)、副总经理(副
书。 经理,下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下同)、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营范围是: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企业 是: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企业管理咨管理咨询服务。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 询服务。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发展的需要,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需要,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是 1997 年由清远市纺织 第二十条 公司是 1997 年由清远市纺织
工业总公司、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清 工业总公司、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奥美制衣厂、清远市远德针织制衣厂、深 远市奥美制衣厂、清远市远德针织制衣厂、深圳市清泰威贸易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 圳市清泰威贸易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采用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 起,采用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803,3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6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普通股。 89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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