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08 20:41:44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限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深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2 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
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30301820。 负债和业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30301820。
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22.5135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49.6348 万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4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5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6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7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 新增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9 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22.513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4,349.6348 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