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09 17:40:15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5 年 9 月 15 日
目 录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1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2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6
议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2
议案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3
议案六: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4
议案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35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会全体人员遵守:
1.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2.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在会议开始后的 5分钟内向股东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登记表。
4.为了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每位股东的发言或提问应简洁明了,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进行回答。
5.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一项议案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6.股东进行现场表决时,应详细阅读现场表决票上的说明,在表决单上“赞成”、“反对”、“弃权”的对应空格内打“√”,并在“股东签名处”签名。若在表决栏中多选或未作选择的,视为该表决票无效。现场表决期间休会,不安排发言。
7.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对扰乱会议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秘书处
2025 年 9 月 15 日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1楼多功能厅
会议议程:
一、宣布股东会开始
二、宣读股东会各项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与提问
四、现场表决
1、宣读现场表决办法
2、现场投票
3、现场投票统计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结合公司规范经营管理需要,对《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2)及《公司章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障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配套衔接《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涉及修订的内容,对《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会的同意。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所备案。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