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里物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9 18:37:43
证券代码:872374 证券简称:云里物里 公告编号:2025-097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0.重要研发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1.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将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