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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里物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9 18:37:43

证券代码:872374 证券简称:云里物里 公告编号:2025-092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及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
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其他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八)其他经董事会认定的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条 除财务报表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三)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或不完整的;
(四)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五)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六)涉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十一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主办、协助义务的员工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作为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除追究以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
(四)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济赔偿。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公告,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有必要时一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机构。董事会收集和汇总相关责任追究调查资料,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产生原因、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认定进行初步核查和判断,拟定处罚决定书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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