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航天动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0 20:04:59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投入的时间应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承诺相一致。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收支相关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承担部门(或者项目组)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者编制专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草案);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者专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部分)或者专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在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募集资金时,使用部门(单位)应注明募集资金项目,财务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入募集资金管理台帐。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百分之十以内(含百分之十)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百分之十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超出百分之五十时,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计划投入和使用。因特别原因,超出计划额度
百分之十以上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投资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提出投资项目超计划报告,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新计划编制说明及控制计划的措施;
(二)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超计划情况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调整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后,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再融资的,应严格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
将有关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制定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