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新安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0 20:14:5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72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求编制公告文件。公告文件完成复核后,在北交所指定网站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制度的规定处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经公司与北交所预约,由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披露时间确定后因故需要变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前述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

新安洁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