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2 16:25:0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规范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三)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搜集信息披露事务所需资料,编撰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等。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或发布澄清公告。
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