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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2 16:25:0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遵循原则
内部审计应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实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所属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工作形式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以内部审计力量为主,社会审计力量为辅,原则上依托内部审计团队实施,根据实际需求可按规定购买社会服务。针对重大、复杂审计项目,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协同开展审计工作;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确保审计资源优化配置与任务高效完成。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主要
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承担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并接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内
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相关机构设置方案及人员配置情况须报公司审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所属企业审计机构须严格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统一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及周期性考核,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审计工作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效能提升;审计部可根据需要统筹调配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强化审计资源协同效能。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日常管理工
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公司内部审计职权,其主要职责
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并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二)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业务流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展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业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进行报告。
(四)负责本部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五)督促落实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公司纪检部门健全反舞弊工作机制,配合开展舞弊案件调查工作。
(七)指导与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八)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内容重点涵盖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需汇报事项。
(九)上级单位及公司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职责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审计部的统筹管理下,聚焦 所属企业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业务全流程关键环 节,深度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合同签订、实施执行、验收结算 等核心业务环节的全流程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与内部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并提出建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制度、职责分工、发展规划、内控、风控、财务收支、业务合同等文件资料;检查相关资料、文件、现场实物及电子数据。
(三)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获取证明材料并要求确认签字。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批准后临时制止;对可能篡改、毁弃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后暂时封存。
(五)对违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责建议;对审计问题提出处理及改进建议;对合规增效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六)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章 审计类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类型
按工作内容划分,内部审计一般包括以下 3 种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
1.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调查。对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相关企业、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审计风险,可采用就
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在年初根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准备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于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组建审计组并明确人员分工。同步开展审前调查、制发审计通知书,统筹人、财、物等资源保障,完成审计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审计组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系统分析审计发现问题背后的原因及影响;同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审计结论、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改进措施。
(三)终结阶段:整理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根据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呈送审计报告、下达审计结果;同步跟踪监督审计建议执行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
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规范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纪检监察、人力资源、法律合规部门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
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
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或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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