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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9-12 16:25:0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收集投资者的咨询及建议等诉求,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
问题。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
(四)股东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五)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3.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4.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董事会秘书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披露。
(六)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举行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回答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2.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应积极参加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各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合规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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