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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17:33:34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君时律师、黄柏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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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左小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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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2025年9月5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2,453,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33%。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0,039,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2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9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13,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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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40,102,937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341%;反对1,608,908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741,41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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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55%,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0,496,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02%;反对1,608,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0%;弃权74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8%。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7,260,671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17%;反对4,520,174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035%;弃权672,41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48%,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65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76%;反对4,520,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24%;弃权672,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0%。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7,209,971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838%;反对4,553,674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087%;弃权689,61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75%,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60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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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1.6569%;反对4,553,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7%;弃权689,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4%。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37,113,671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688%;反对4,622,174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194%;弃权717,41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18%,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640,457,637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1,389,008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162%;弃权606,61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45%,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0,85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46%;反对1,389,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01% ;弃权606,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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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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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武钟
经办律师:王君时、黄柏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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