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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8:44:1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29
关联父项文号(如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17-02-24 首次发布
2 2025-09-12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分子公司或相关职能部门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经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需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附件 3),联同签字审批后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持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2 日
附件: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申请单位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相关内幕人士是
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或 豁 免 披 露 事 项 的 知 情 人 ,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身份证 所属部门
序号 姓名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号码 与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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