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0:58:37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董事会判定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树立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业绩统计报表等数据,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核查、澄清。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 知悉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姓名 身份 证券 与上市公司 幕信息 内幕 幕信息 所处阶段 获取依据 信息公开披 登记 登记人
号 证号 账户 关系(注 2) 时间 信息 方式(注 (注 4) (注 5) 露情况 时间
地点 3)
公司简称: 西部材料 公司代码:002149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