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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材料: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0:58:37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经济秩序,为公司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机构
(一)公司设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合规部,审计合规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审计合规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三)审计合规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相关事项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于职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工作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应对审计报告的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及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制(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等。
(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合规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征求审计
委员会的意见,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重点和先后次序,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贯彻落实集团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进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一)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必要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十二)完成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
(十三)监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对报送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审计发现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及个人需配合并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审计有关资料的,有权暂时予以封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十)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必要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四个阶段。
第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合规部提交内部审计通知单,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审计合规部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可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基建结算审计原则上由审计合规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三)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根据审计范围和实施计划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通过运用座谈、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和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综合运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将审计计划及实施过程、证据、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人员以审计底稿为依据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并与被
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审计合规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及查证,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如反馈意见无参考价值或经查证不属实的,则不予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反映事实清楚、审计证据充分、审计结论公正、审计评价准确、整改建议可行。
(四)审计合规部将审计报告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将正式报告和《内部审计意见反馈表》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阶段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时,被审计单位要遵照执行审计决定并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合规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要全部立卷归档,归档资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等。
第五章 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合规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将对照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后续跟踪审计主要由审计合规部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实施。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如被审计单位认为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向审计合规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计合规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一)整改条件不充分,现阶段无法整改的。
(二)整改时间需要延期或调整的。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中发现整改措施不当、整改不充分或未按照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审计合规部将持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经审计合规部核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合规部编制跟踪审计报告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管领导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及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对于其中的公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保障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基础上履行本制度第六条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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