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科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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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等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根据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奕瑞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与“2021 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 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2023年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部分 2023 年激励计划项下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股票期权注销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和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注销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作的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注销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激励计划项下的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一)2021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相关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 2021 年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
对象参与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况时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及办理其他必要事宜。
2、 2021 年 10 月 13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以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1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80.91 元/股。
3、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180.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10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4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4、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5、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80.91 元/股调整为 178.71 元/股;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为预
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78.71 元/股,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2 万股
限制性股票;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196
名激励对象归属 14.3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人员中有 1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已不符合
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同意作废前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6、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23 年 10 月 13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78.71 元/股调整为 125.58 元/股,授予
数量由 55.00 万股调整为 77.00 万股;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均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47 名激
励对象归属 21.59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
员中有 1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符合归属条
件,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因
此同意作废前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8、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