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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1:46:2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召集人在成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成员
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成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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