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5 17:04:47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目 录
目 录 ......I
释 义 ......II
第一节 声 明 ......1
第二节 正 文 ......2
1.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
2.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4
2-1 本次解除限售期届满情况 ...... 4
2-2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 4
2-3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 6
3.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6
4.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7
4-1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 7
4-2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 8
4-3 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 9
第三节 结 论 ......9
I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德赛 指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公司/上市公司/金发科技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市市监局 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次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金发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锁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本次调整价格/ 指 调整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 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所出具的《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法律意见书 指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II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金发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钟国才律师、黄永新律师担任金发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工作,并根据《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金发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信赖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文件、证明和证人证言,或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律师进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基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及说明的事实均与实际情况一致、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投资决策、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具体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 文
1.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1 2022年6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6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6月5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6月18日,公司公告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年7月8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届满前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意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均为5.07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786,669股限制性股票。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