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5 20:12:0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时响应、快速处理、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负责各类舆情事件处理,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担任,成员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协调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负责常态化监控媒体、网络上的各类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来源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含分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向公司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舆情管理工作组及时、客观、真实地通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或风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及时响应、配合、执行公司其他舆情管理要求。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高效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妥善处理。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研判,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全体舆情管理工作组组员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依照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处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公众沟通,做好公众的咨询、来访接待及调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媒体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江西证监局沟通汇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应移交公司法务部门进行专项处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