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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6 15:32:35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2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260,000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确认预计负债1,260,000元,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57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瑞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康达公司支付咨询费600,000 元,向原告中锰公司支付咨询费 660,000 元;
2.驳回原告康达公司、中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28,942 元,减半收取计 14,471 元,由原告康达公司、中锰公司
负担 6,401 元,由被告金瑞矿业负担 8,070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5-012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改判驳回康达公司、中锰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西宁中院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2025)青 01 民终 169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 16,140 元,由上诉人金瑞矿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应承担康达公司、中锰公司咨询费共计人民币 1,260,000 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确认预计负债 1,260,000元,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 01 民终 169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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