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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6 19:46:29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关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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