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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6 19:46:29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九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长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例类型: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公司可根据各投资项目成立专项投资评审小组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支持机构,小组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部专家。
涉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境外项目在投资决策前,董事会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所投资国(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作全面评估。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必要手续,确保公司境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实施新项目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事前效益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状况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等相关收益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新项目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新项目发展小组(指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或由董事长、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相关组成人员组成)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初审;
(二)新项目通过初审后,新项目发展小组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作协议(如有)等评审通过后,依本制度的规定将该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四)董事会或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对获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公司相应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已有项目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按照项目增资后的金额,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报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在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执行过程中,在不扩大对外投资项目整体投入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的使用,但应报原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合作方(如有)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公司相关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对外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暂停投资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原决策机构审议。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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