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7 16:47:5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二五年九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发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周三)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南坑社区雅园路 3 号中南雅园 2 栋易佰网络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4 人,代表股份数
24,935,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4%。
综上,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 155 名,代表股份数24,935,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5%。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155 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24,935,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5%。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47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16%;反对 2,458,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7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16%;反对 2,458,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