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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2 20:09:36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和监督报告,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章制
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
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证券投资部负责募集资金
信息披露管理,审计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使用的监督,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投资部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财务部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证券投资部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九条 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依照募投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提出募集资金存储方案,
经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本部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存放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对募集资金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一)募投项目实施部门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或者经批准的变更计划,下同),于每年 12 月编制下年度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二)募投项目实施部门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 12 底前编制下年度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并由财务部汇总完善、证券投资部审核、预算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三)财务部依据下年度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募投项目资金
支出预算分解至各季度(或按投资进度),下达给募投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资金使用部门依照募投项目合同付款条件及资金支出计划办理用款手续,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经财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需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由财务部办理。
子公司所有募集资金支出,须经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还需公司本部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须报董事长审批。
(二)以自有资金账户开立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结算的募投项目支付,除按上述审批权限与流程管理外,还需由财务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帐,台帐管理如下:
1、应付管理会计建立募投项目开立商业汇票的台帐,并且记录项目名称(含合同编号)每笔票据的金额、开立日、到期解付日、收款单位及票号等要素,同时记录开票记账日期、记账凭证号和到期解付记账日期和记账凭证号。
2、应付管理会计建立募投项目开立信用证的明细台帐,记录项目名称(含合同编号)、每笔信用证的金额, 开立日,到期付款日、受益人、合同金额等信息,同时记录记账日期、记账凭证号和到期解付记账日期和记账凭号。
3、投资管理会计建立募投项目支付明细账,记录支付结算形式和资金支出性质,每月末与应付管理会计核对票据和信用证余额。
(三)以自有资金账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到期的前一周,由财务部办理解付申请,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支付。
子公司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还需公司本部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及募集资金存放明细设立台账,如实记录与反映募集资金的实际支出与节余情况。
(五)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
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时,财务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报告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及时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三条 延期实施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议权限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管理
(一)针对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二)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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